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外国友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友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经本人同意后,可以授予保定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支持本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在发展本市经贸、科技、文体、教育、卫生等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对中国一贯持友好态度,并长期致力于推进所在国和地区与我市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无偿捐赠款、物,贡献较大的。
(四)在我市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任职或挂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
(五)在我市投资或为我市引进项目、资金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对授予保定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友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由各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驻保企事业单位推荐申报,保定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台办等部门为荣誉市民申报工作受理部门。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在征得本人同意(或本人申请),依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核。属外国友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办申报;属引进高层人才、专家智力和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或挂职的,向市人社局申报;属引进项目或投资方面的,向市商务局申报。
(二)审定。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台办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要进行初审。自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保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保定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授予。市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保定市荣誉市民证书和奖章。
第五条 保定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由市长或委托副市长颁发。被授予的荣誉市民,及时向社会公告。
保定市荣誉市民证书和奖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
第六条 保定市荣誉市民在我市享受应邀列席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待遇;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并享受贵宾待遇。
第七条 被授予荣誉称号人士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原审定单位向保定市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取消其荣誉市民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