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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手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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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手续须知

 

一、申请定居的条件

(一)出国前,户籍属本省行政区域的华侨申请回国来河北省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华侨本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省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

2、在本省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二)出国前,户籍不属本省行政区域的华侨申请回国来河北省定居,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配偶或父母具有本省户籍的;

2、华侨年满60周岁,投靠具有本省户籍的子女,子女能解决住房和赡养等生活问题的;

3、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华侨,本人拥有《产权证》的自有住房的;

4、符合拟定居地对一定学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人才的落户条件,或符合拟定居地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落户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提交《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申请人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

4、申请人所持有效的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

5、申请人前一年内出境入境记录;

6、申请人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7、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证明或能证明原常住户口的相关材料。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应该提供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本人国外出生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明;  

8、申请人在拟定居地的住房证明材料(房产证、单位自建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证明等)。若住房是由其亲属提供的,须提交亲属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愿意为其提供住房的经过公证的保证书;

9、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10、提供在本省有稳定生活保障的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营业执照、银行存款、赡养承诺书等);

11、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交验原件核对,并提交复印件。如系外文的,需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华侨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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