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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侨服务

保定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1

华侨回国定居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6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侨字 [2013]4号)第三条:华侨回国来河北省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省直管县(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核,由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

个人

市政府办公厅(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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