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国政府的华侨政策是什么?
答:中国政府一如既往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鼓励和赞成华侨根据自愿原则加入居住国国籍。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就是外国公民,应享受其国籍所属国的公民权利和尽其国籍所属国公民的义务。对保留中国国籍的,中国政府要求他们遵守居住国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团结互助,为居住国的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问:香港回归后,中国驻外使领馆对海外港人提供过哪些领事保护?
答:香港回归后,中国驻外使领馆向海外香港中国公民提供的领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发生重大事故或社会动荡时,提供紧急救助;将有关意外事故的消息通知当事人亲属并对其赴国外处理有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在国外被拘留或正在服刑的港人进行探视,为其争取减刑或特赦做有关国家的工作。此外,还为其申办各类证件提供必要的领事服务。
问:中国政府如何处理非法移民问题?
答:中国政府一贯反对非法移民并采取各种措施制止非法出境,严厉打击组织偷渡,搞非法移民的不法分子。对经核实确系从中国大陆出境的中国公民,中方愿积极配合,接受遣返。非法移民是一个国际问题,需要有关国家一起合作,共同加以解决。中国已同一些国家就遣返非法移民问题进行了良好的合作,愿在此问题上继续同有关国家加强合作。
问:被遣返人员的遣返费用问题如何解决?
答:中国公民因非法进入或滞留被有关国家抓获并遣返时,如有关国家不承担遣返费用,则由当事人或其亲友承担。被遣返当事人身份核实后,其亲友先将款项以人民币汇至或以美元面交外交部财务司。驻外使领馆接到外交部的收款通知后,协助安排当事人回国。
外交部帐号如下:
人民币汇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南分理处
户名:外交部
帐号:881142-86 汇款单应注明"遣返费"及当事人的姓名、所在国名等。
问: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
2、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3、外国驻华使馆、驻中国内地领馆或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中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
问: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间来往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答:1、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2、外国驻华使馆或驻中国内地和驻港澳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涉澳门公证文书,可径在中国内地和中国澳门特区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
问: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申办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
答:公证的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中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当事人可委托亲友在国内办理公证和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及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问: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欲在中国使用,应如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
答: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问: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可否向中国使领馆申办公证?
答:中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如需办理证明文件在中国使用,应先在居住国当地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后,再办理我使领馆认证。